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不参加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八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基金。
因此,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