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再审申请的规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条所称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
请注意,法律条文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变化,因此在具体应用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