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拘留被执行人的次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一年内可以进行多次拘留,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责令其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的;
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
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对于被执行人的拘留次数,通常是根据其违反执行义务的情况而定的。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妨碍、抗拒执行,或者规避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可能多次被拘留。此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多次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的多次拘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但每次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同时,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的拘留次数也有限制,一般最多不超过3次。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