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申报准人制,由辖区内医疗机构向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审,符合准入标准的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所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发给医疗机构定点许可证。
签订协议,组织准入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合疗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完成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