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5)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