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
(3)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4)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