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规定:
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停止享受待遇;
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6个月后重新享受待遇;
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1年后重新享受待遇;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