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7%,三级医疗机构85%;其中,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
2. 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全年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再支付15%;如果超过上一年度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再支付10%。
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其中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