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其中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器官等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这3个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统筹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