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婴儿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限由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办理补缴之月,补缴月数最多不超过五个月;
(2)村集体的新生儿:每月1日至25日受理;
(3)城镇居民的新生儿:每月1日至18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