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安检由燃气管理部门罚款1到10万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燃气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安检,燃气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在1到10万之间。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燃气企业的运营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