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他们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以下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此条规定。
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他们可以要求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双方没有国家规定或约定,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退货,并在七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