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提取金额
(一)提取范围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1)职工离休、退休提取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
(3)死亡提取
2、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3)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二)提取金额
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4、对租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提取金额按月租赁费1000元标
准,年累计12000元金额提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业务办理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一)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契税或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交易自住住房,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显示房屋总价的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等因其性质特殊、复杂,所需材料较多,由中心业务人员甄别办理。
2、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申请人根据婚姻状况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户口关系证明及婚姻登记证明。
3、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死亡提取,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继承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公证部门或法院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继承人带相关要件到中心签订承诺书后,去受托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