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规定主要禁止以下行为:
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领导靠前、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