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返还财产的义务
当事人因违法原因取得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该财产。
第二条 违法原因
取得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违法原因。
第三条 返还财产的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原状返还财产,或者按照约定返还财产,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返还财产。
第四条 属于他人的财产
当事人明知所取财产属于他人,或者应当知道所取财产属于他人且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错误,而取得该财产的,也应当返还。
第五条 同类财物
返还财产的,应当返还该财产的同类财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资料性财产
返还资料性财产的,应当返还原件或者副本;如实际返还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索赔权
权利人对其被违法取得的财产有权要求返还。
第八条 善意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财产,经过合理的收购程序,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不受返还义务限制。
第九条 返还期限
有返还财产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返还义务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返还财产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