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政府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如下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向承包商预付资金;当工程完成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进行结算,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的批准文号或者验收合格证明,向业主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在工程结算中,将对工程材料配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虚报冒领等行为。
此外,对于涉及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共资金使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