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