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类门诊慢特病
1、糖尿病合并症居民一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为50%;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3、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60元、居民二档为84 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99.5 元,居民二档为107.3 元。
二、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门诊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300 元。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35%、50%,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支付比例及政策如下:
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为50%;
②慢性乙(丙)肝、肺结核、肺外其他结核、肝硬化 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均为 60%;
③血友病,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50%、65%。
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
⑤心脏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36 个月)、血友病 3 种疾病,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患上述三种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二档缴费的参保居民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