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联营企业。
在同一控制下,确实存在联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联营企业是指乡镇企业之间和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属于共同经营,但并不意味着达到了控制。因此,在同一控制下,可以存在联营企业,但它们并不构成控制,因为控制通常意味着达到对企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