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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时间:2025-04-13 22:10:27
答案

这个25%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出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但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有进一步的规定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于481号文并未废止,故到底适用哪个规定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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