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即是裁判人员依据自身的经验、逻辑推理能力、社会常情,从证据认定、分析连接成的案件事实。此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最终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属于“查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