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