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以及办公厅召集的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责和开展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组织与协调事项。承担或协助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研究室有关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除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议案以外的其他有关议案草案。
3.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有关工作。
4.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系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