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2014年以前退休教师补贴细则:
1.应退休教师每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医疗保障。
2.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荣誉奖金、评优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区分城乡的规定,对特殊岗位、困难岗位的教师,在基本养老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加发津贴。
4.自愿参加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保证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5.对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病故的退休教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6.对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退休教师,按规定给予救助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