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 级伤残:7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最高为 64188 元、最低为 21396 元;
- 2010 年上海市职工 10 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 64188 元、最低为 21396 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5 个月的上海市 2010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9480 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3. 医药费:按发票计算。
4.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5. 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6. 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
7. 交通费:按票据计算。
8. 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9. 住院伙食补助费:20 元/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请以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赔偿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