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双方均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指南
A、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选择一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男女双方共同到选定的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C、结婚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D、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F、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G、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