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835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4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