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一)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公 休日、年节、纪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 1 次带薪年休假。
其 中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者,每年休假 5 天;工作满 10 年不 满20 年者,每年休假 10天; 工作满 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 15 天。
( 二)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假期,确因 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当年假期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
特殊情况将当年假期推迟至下年度或作 2 次休假者,办主要 领导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办领导、处室负责人须经办 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本办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