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竞买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的五日内支付余款,否则,法院可以没收竞买人的保证金,并宣布本轮拍卖流拍。但在实践中,如果竞买人的确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在5天之内付清余款,法官往往会分情况处理:
- 第一种情况:如果竞买人消极对待,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或者接听后单纯表示钱款不足,没有提出预订的解决方案和时间,承办法官往往会认为其并非诚心竞买,为了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会适用相关法律宣布流拍。
- 第二种情况:竞买人积极与法官接洽,说明不能全额支付的原因,并提出了付款的预计时间,且请求迟延付款的时间在合理范围内,比如迟延十天以内,这种情形下,专业的法官一般不会判定流拍。
拍卖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拍卖是为了完成执行工作,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即使竞买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但如果能在合理时间内补交,其结果并没有与满足债权的初衷相冲突。因此,应当分情况讨论,充分而又合理地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法拍缴款最迟不要超过一个月,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节点要求,从拍卖成交到付清余款,最高法院的执行系统给了30天的期限,一旦超期接受购房款,则会被督办。